土葬

出殯當日,棺柩抬至墓地,置於壙前或壙側,家屬跪哭訣別,由棺木工人「放涵」(「放栓」),合力下柩入壙,再定方位分金,經孝子確認方位無誤後,即行掩土。 掩土成塚,上植草皮,而後豎墓碑、立后土,並於祭拜后土、點主後,陳列祭品祭拜亡者

(一)申請土葬應由家屬或受委託代辦之葬儀社,填寫設施使用申請書一份,並繳納規費。

(二)公墓公園化應另填一份切結書。 (三)埋葬使用地點,應由申請人或代辦之葬儀社人員陪同本所墓地巡察員赴實地勘察,確屬本所墓區範圍內經核可後,方可申請使用。

1. 墓地使用申請書。

2.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2份。

3. 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。

4. 預定墓基之照片。

5. 墳墓施工圖。

6.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。

7. 委託申辦者,需附業者公會識別證影本、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1份。

備註:

1. 受理郵寄申請案件經審核必備文件無誤後,聯繫申請人勘定墓位,並依規定繳費。

2. 陽明山第一公墓僅限預留有案壽穴始得申請使用。

土葬僅可在公立公墓進行,且埋葬年限屆滿時即須起掘,遷移至其他經政府許可經營的骨灰(骸) 存放設施安置。 所以,在私有土地上設置墳墓屬違規行為,依照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的罰則第83 條,違者墓主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

墓地使用權

民眾所購買的墓地,大多可取得土地所有權,少部分由墓園建設公司發給「永久使用權狀」。 就像買土地,擁有墓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發給的「土地所有權狀」,然而「使用權」與「所有權」不同,主管機關及發給的單位不同,價格也有所不同。

遷葬

遷葬要準備的文件:

1-申請人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、印章及存摺封面影本。

2-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正本3份(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)。

3-火化許可證(或遷葬證明書)。

4-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(如戶籍資料或文件)。

5-墳墓或骨灰(骸)罈照片。

起掘(遷移)非公墓內墳墓棺柩、屍體或骨灰(骸)罈,加附地籍圖謄本及位置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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